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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深化研究院科技开发体制改革,调动全院科技开发人员的积极性,实现科技开发管理工作的科学化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科技开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。项目联系人一般为项目负责人。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二、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:负责项目洽谈、合同签订、与项目执行部门协商组织项目实施、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、处理与甲方的关系及施工现场有关问题、追要工程款。
三、项目联系人不担任项目负责人时,主要职责为:负责项目洽谈、合同签订、处理与甲方的关系及施工现场有关问题、追要工程款。项目联系人和项目执行部门协商后指定项目负责人。
四、科技开发项目实行切块管理。
五、项目的施工方案和预算报价(投标项目的标书)必须经项目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,方能送交甲方(参加投标)。
六、研究院依据项目合同额按规定比例切块,扣除税金后部分作为该项目上交利润额。该利润数由项目联系人和项目执行部门协商分配充抵任务数。项目联系人分配的利润数不应低于全部利润额的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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